不起诉决定书,意味着结案吗?
一、不起诉决定书意味着结案了吗
不起诉决定书能否视为案件的终结
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即意味涉事行为人并不构成犯罪嫌疑,于是司法机关也便停止对其承担刑事责任追究,这即是意味着案件处理程序到此结束;
然而,若日后出现新的证据显示涉案人员确实涉嫌构成犯罪,则情况将有所不同。关于不予起诉的决定事宜,应予以公开宣布,并且同时将该决定分别递交下列相关的机构及个体:
首先,应当将决定书转送给被不起诉者及其所属单位,如果在此之前被不起诉者已被羁押,那么这就意味着他需要立即获得释放。
其次,对于公安机关所移交起诉的案件,必须将此决定书送达到公安机关。
最后,如涉及被害人权益的案件,应及时将决策告知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起诉决定书代表结案了吗
华荣律师在此明确指出,不起诉决定书并不等同于该案件已正式结案。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时,应将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文书送达到负责侦办此案的公安机关手中。若公安机关对这一不起诉决定心存异议,可以申请复议,倘若其提议得不到检察机关首肯,还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核申请。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十五条、第四百二十四条以及第四百二十五条之具体阐述,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的复议请求之后,如果发现先前的不起诉决定确实存在错误且符合起诉标准,便需撤销原不起诉决定,随后启动申诉程序,公开提起公诉。因此,虽然司法程序中出现不起诉决定书,但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尘埃落定,而是可能出现新的情节变化与情况发展,需要进一步处理和审理才有可能完成整个司法流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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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起诉决定书袭警罪怎么判
不起诉决定书表明检察机关经过严谨而深入的审查,认定刑事被告人的行为并未达到犯罪标准,或者犯罪情节过于轻微等状况,从而决定不予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相关袭警罪案件中,倘若已签发不起诉决定书,该案将不再进入实质性的审判环节,因而也就无从谈起定罪量刑的问题。
在我国法律体系下,袭警罪无疑是个极为严重的罪名。
普遍而言,构成袭警罪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严厉处罚;若采用暴力手段或以威胁方式,严重危及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实际的量刑裁决绝非简单的数字相加,而是需要全面考量犯罪的事实真相、犯罪性质的恶劣程度、犯罪情节的轻重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诸多复杂因素。
不起诉决定书通常意味着案件终结,因为检察机关已认定行为主体无罪,不再追究法律责任。但若有新证据显示有罪,案件可能重新审查。不起诉决定书应公开宣布,并抄送被不起诉者、工作单位、公安机关及被害人。被不起诉者如被监禁,应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