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绝大多数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要由检察院来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起诉至法院。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不起诉则犯罪嫌疑人不用进入法院审判程序,避免了被判处刑罚。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起诉?不起诉要经过哪些程序呢?不起诉算不算有犯罪记录呢?一起来了解一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4种:1. 没有犯罪事实:如果经过审查,检察机关认定没有犯罪事实存在,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2. 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3. 证据不足: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4. 犯罪情节轻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1. 审查阶段:案件侦查结束后,侦查机关会把全部案卷材料移送检察院。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审查证据材料、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通常具体承办案件的察院是启动不起诉程序的第一关口,如果认为案件符合不起诉的条件,检察官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详细说明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此报告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上报主管检察长。2. 决定阶段:不起诉的决定需要由检察长批准。检察长在审查报告和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基础上,可以自行决定不起诉,或者将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以及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而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由本级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即可。3. 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一旦决定不起诉,承办检察官需要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分,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羁押处所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当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所在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三)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四)不起诉的法律根据和理由,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4. 宣布和送达:人民检察院应当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给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 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告知被不起诉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涉嫌犯罪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决定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日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5. 其他工作: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根据2021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因此,如果涉嫌刑事犯罪被拘留的、被不起诉的,因为最终没有被法院判刑,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可以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