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检182醉驾不起诉,因妻子摔伤需送医救治,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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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主要原因是其妻子张**摔伤需送医救治,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决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案号:乌苏市检刑不诉(2023)18号

决定日期:2023年1月19日

案由:危险驾驶罪


1

当事人信息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市公安局**派出所,住**市**镇**村**号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2年2月9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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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经过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其权利义务,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告知其认罪认罚所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3

审查查明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1月28日1时许,吕某某因妻子张**摔伤,与邻居杨**三人送医救治,吕某某驾驶新G*****号东风牌小型栏板货车从乌苏市皇宫镇林家庄子村行驶至乌苏市中医院门诊大楼停车场后,吕某某、杨**陪同张**在乌苏市中医医院急诊科就诊过程中,因吕某某与医护人员发生争执,乌苏市公安局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吕某某饮酒。2022年1月28日,乌苏市公安局委托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对吕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2022年2月8日,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科正所【2022】血鉴字第033号)检验结果:吕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2.50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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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口信息、到案经过、犯罪记录查询单、现场吹检单、驾驶证、行驶证查询单、强制措施凭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3.证人杨某某证言;4.现场照片、酒精检测以及抽血视频资料;5.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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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结果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主要原因是其妻子张**摔伤需送医救治,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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